南海一市民車輛排氣合格申領綠標遭拒告上法庭,一審敗訴,二審法院認為環保分類標誌有效期依法定安檢周期即可確定
  
  綠標須與行駛證上所記載的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一致
  羊城晚報訊 記者黃曉晴報道:車輛排氣檢測明明合格,但是環保部門卻要求車輛要通過年審才可換髮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南海車主李女士認為這是環保部門增設的條件,是違法的,於是將環保部門告上法庭。記者5日獲悉,佛山中院近日對該案進行了終審判決,確認環保部門行為違法。
  遭遇:
  排氣合格申領綠標遭拒
  李女士早就是有車一族,2010年6月她為跟隨自己多年的座駕申請技術鑒定,成功將其轉為綠標車輛。她查詢相關法律獲知,通過此次技術鑒定後,以後再領取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簡稱“綠標”)就不需再進行技術鑒別,只需憑機動車的排氣檢測合格報告即可。
  李女士首次為愛車申領的綠標於2010年12月31日後失效,此後幾年她再沒有去申領,直到2014年5月23日,她才將車子交給佛山市南海區南安機動車檢測中心進行汽車排氣檢測。在申領“綠標”時,她被南海環保局告知,其車輛必須通過年審並取得交警的年檢記錄後才可領取綠標。
  若拿不到綠標將會影響其車輛上路,甚至被禁行,李女士於是又多次要求申請綠標,但一再被南海環保局拒絕。
  一氣之下,李女士向南海法院起訴南海環保局,請求法院判決南海環保局立即為其車輛發放綠標。她認為,《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及《廣東省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管理辦法》中規定,環保分類標誌的換領條件為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證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有效檢測報告,並沒有要求必須取得交警部門的年檢確認章。
  代理該案的廣東通法正承律師事務所律師歐志強指出,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有效期其實已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環保部門一直要求車輛通過年檢才可換髮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完全與《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廣東省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管理辦法》規定的換髮條件不符合,屬於法外增設發放環保分類標誌的條件,其實是典型的“懶政思維”,將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有效期的判斷行為推卸給交警部門。
  環保局:
  未年檢定不了安檢周期
  一審期間,南海環保局答辯稱,李女士的車轉為綠標車輛後,按照規定應在綠標期失效前30日內申請換髮綠標;涉事車輛於2010年6月30日申領的綠標,已於2010年12月31日後失效,可是直到近4年之後,車主才來換髮綠標,早已經超過了規定的綠標換領期限。
  南海環保局還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廣東省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車輛所要換髮的綠標須與行駛證上所記載的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一致。而根據相關規定,交警部門在行駛證副頁上簽註檢驗記錄,檢驗記錄中簽註的檢驗期限起止時間才是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但是,李女士在2012年以後就沒有依法按時帶車輛參加年檢;由於其車輛安全檢驗周期已過期失效,環保局無法確定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從何時超至何時止,因此亦無法換髮與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一致的綠標;另一方面,李女士亦沒有證據證明其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周期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為從何時起到何時止。
  判決:
  安檢周期無須年檢確認
  南海法院一審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環保分類標誌有效期確應與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一致,李女士應在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內向南海環保局申請換髮環保分類標誌,即李女士於2014年5月向南海環保局申領換髮車輛的綠標時,須一併提交相應的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周期記錄。由於李女士沒有證據證明其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從何時起到何時止,因此,南海法院認定南海環保局的行為合法有效,並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李女士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訴。其一方認為,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已明確規定,並非由交警部門年檢確認,故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由車輛年檢記錄確認,明顯認定事實不清,錯誤理解安全技術檢驗周期的含義。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及其車情況,李女士指出,其車在2014年應每6個月檢驗1次,也就是說安全技術檢驗周期為6個月。
  佛山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所謂環保分類標誌的有效期應與機動車安全檢驗周期一致,該有效期依照法定的機動車安全檢驗周期即可確定,無須以交警部門在行駛證副頁上簽註的檢驗期限作為確定環保分類標誌有效期的依據,且交警部門的該簽註檢驗期限亦是依照法定的機動車安全檢驗周期來確定。
  佛山中院還指出,南海環保局認為必須取得交警部門在行駛證副頁上的簽註檢驗記錄,才符合換髮環保分類標誌的條件,屬於法外增設發放環保分類標誌的條件,法院也不予支持。綜合案情,佛山中院近日最終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被南海環保局未給李女士的小車發放綠標的行為違法。編輯:王燕子  (原標題:女子車輛排氣合格申領綠標遭拒 環保局終審被判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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