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莊臣案號竟“張冠李戴”
  三亞市中院回建築設計應:已批評教育相關責任人,將對全院裁判文書進行全面檢查
  本報訊 案號是法院等司法機關立案後,對收到案件根據案件的性質進行分類併進行登記所分配的案件號碼。每件官司的案號就如公民的身份證號,具有唯一性、獨立性。但三亞一起行政案件當事人楊先生卻遇到一件蹊蹺事,其收到的一份終審判決,案號並不是他這起行政官司案號。前不久,楊先生到三亞市中院提起申訴,沒過兩天有法官給其打電話,說要將判決書收回去。這讓楊先生感到一頭霧水:判決書這麼嚴肅的事情,法官怎麼會把案號都搞借款錯呢?
  記者ARMANI 陳標誌 文/圖
  傳票與行政判決關鍵字書上的案號不同
  當事人:法院工作人員讓我將判決書拿回去
  “行政判決書案號張冠李戴,就說明這份判決書判的不是我的案。”前天上午,三亞市民楊先生向海南特區報報料,稱其在一起行政官司中遇到了蹊蹺事。據楊先生介紹,因為有人使用假公章變更公司法人代表,2011年3月,他就此向三亞市城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三亞市工商局撤銷前述變更登記。而這起行政官司,從2011年一直打到今年7月份。
  該行政官司經過一審、二審,今年7月10日,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三亞行終字第14號”行政判決書,認為楊先生的上訴請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楊先生對此判決不服,依照法律的規定,於今年11月初向三亞市中院提起申訴,並向該院立案庭遞交了申訴狀及終審判決書等申訴材料。
  “我當初也沒有發現這個問題,後來是行政庭的工作人員給我打電話,讓我將判決書原件拿回法院。”楊先生對此感到不解,便問法院的工作人員,為什麼要將判決書(當事人楊先生及代理律師手中各有一份——記者註)原件拿回法院,“後來法院工作人員告訴我,說這份‘(2013)三亞行終字第14號’判決書的案號搞錯了。”
  後來,楊先生拿該行政判決書的案號,與此前法院送達的傳票上的登記案號仔細一對照,結果發現居然是兩個不同的案號。
  代理律師:案號錯得離譜,“還是頭一回見到”
  “判決書上的案號是‘(2013)三亞行終字第14號’,此前傳票上登記的案號是‘(2013)三亞行終字第22號’。”看到此情況,楊先生專門咨詢了自己的代理律師李先生,然後哭笑不得:這麼嚴肅的事情,法官怎麼會搞錯呢?
  楊先生稱,準確的案號應該是傳票上登記的“(2013)三亞行終字第22號”,因為該案號是其向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時立案登記的案號。“‘(2013)三亞行終字第14號’的案號,是其他案子的,與我的這個案子風馬牛不相及。”目前,楊先生沒打算將這份判決書交回三亞市中院行政庭。他認為,法院在作出該判決書時不嚴謹,“這麼嚴肅的事情,怎麼就隨隨便便作出案號張冠李戴的判決書呢?”另外,由於判決書的案號錯誤,楊先生在申訴過程中要遇到麻煩。
  前天上午,記者也就此事聯繫上了楊先生的代理律師李先生。“案號是一個案子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就如一個人的身份證,具有唯一性、獨立性,是識別案件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李先生稱,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案號都錯了,這個判決書不是有效的判決書,“我當律師20年,見過有錯別字的判決書,但案號錯誤的判決書,這還是頭一回見到。”
  法院回應:已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吸取教訓
  昨日下午,三亞市中院相關方面對此進行了書面回應。該回應稱,該院主要領導獲悉此事後高度重視,專門聽取了該案件的彙報並作出指示,要求查清實情,實事求是地向媒體作出說明,並認真吸取教訓,保證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三亞市中院該書面回應,包括案件的由來、事實的真實情況等兩個方面,講述了該案件一、二審均判決駁回楊先生訴訟請求的原因和法律依據。回應稱,該案二審宣判後,承辦法官發現判決書案號打印錯誤,遂作出補正裁定。書記員通知楊先生前來領取補正裁定,楊先生答應在11月7日前往該院領取,但8日又稱其在萬寧不能前來。
  回應稱,楊先生向媒體報料出來後,該院黨組非常重視,對責任人進行了批評教育,要求各承辦法官和書記員吸取該事件教訓,對全院裁判文書進行全面檢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原標題:法院判決書案號竟“張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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